4.16 城市防灾


4.16.1 城市防灾 urban disaster prevention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4.16.2 城市防洪 urban flood control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
4.16.3 城市防洪标准 flood control standard
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
4.16.4 城市防洪工程 flood control works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性损失而兴建的各种工程措施。
4.16.5 城市防震 earthquake hazard protection
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4.16.6 城市消防 urban fire control
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
4.16.7 城市防空 urban air defense
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而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条文说明

4.16 城市防灾

4.16.3 城市防洪标准
条文中所说的城市的重要程度是制定防洪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城市的重要程度是指该城市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地位。洪灾类型是按洪灾成因分为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四种类型。城市防洪标准通常分为设计标准和校核标准。设计标准表示当发生设计洪水流量时,防洪工程可正常运行,防护对象(如城镇、厂矿、农田等)可以安全排洪。校核标准是在洪水流量大于一定的设计洪水流量时,防洪工程不会发生决堤、垮坝、倒闸和河道漫溢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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